热议:控制阀是否需要设置手轮机构? 2023-04-27

331日应急管理部下发的《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风险排查指南(试行)》在第二项总体要求的工艺控制中提到“液化烃储罐下部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紧急切断阀,位置应靠近储罐,具备远程操作功能且应设置手轮,手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措施。”

一石激起千层浪,专家执行起来也懵了,特别对于重大危险源液化烃储罐区,当液位高高自动联锁关闭紧急切断阀时,若手轮处于现场手动状态,联锁就处于失效状态,由于高液位引起大量泄漏或者是同时起火等情况,急停按钮也对紧急切断阀望洋兴叹,估计没人会去冒着生命危险去操作手轮的。

企业或者设计等人员在切断阀是否需要设置手轮机构,也一直存在争议,设计院和企业因为其侧重点不同,各有各的理由,切断阀到底需不需要设置手轮装置呢?

首先我们应明确,手轮装置是设置在什么类型的阀门上这个问题,标准对于不同场景和阀门配置给出了不同的要求,举例如下:

SH/T3005-2016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和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规定对于未设置旁路的控制阀,应设置手轮机构;

SH/T3184-2017 《石油化工罐区自动化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电动执行机构应设置手轮;

GB/T50892-2013 《油气田及管道工程仪表控制系统设计规范》规定工艺安全生产联锁用的紧急切断阀或安装在禁止进入的危险区内的控制阀不应设置手轮机构,用于其他功能且未设置旁路的控制阀应设置手轮机构;

对于控制阀手轮的设置要求,不同标准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于安全联锁的紧急切断阀,是否要设置手轮,不同标准要求不尽相同,比如:

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规定工艺生产安全联锁用于紧急切断阀的控制阀,不应设置手轮机构。

SH/T3005-2016 《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规定手轮的手动和自动位置应有明确标识,自动位置应带有锁定机构。

从以上可以看出,手轮设置与否,一直都是有争议的问题。不同的标准规范(国内和国外)、不同的工程公司(国内和国外),有着不同的规定。即使同一个公司,不同时期也有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总的来说,设置和不设置手轮,各有优缺点。

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侧重了不设置的优点,牺牲了部分功能,要求:工艺生产安全联锁用于紧急切断阀的控制阀,不应设置手轮机构。避免中小型单位管理跟不上,存在安全隐患。

SH/T3005-2016《石油化工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发布稍晚,编制时横向比较了国外情况,没有禁止,可以设置,但需要增加相应管理措施,抑制缺点。管理措施各企业会有不同。

如果紧急切断阀属于功能安全紧急切断阀,即用于SIL1及以上的安全仪表功能(SIF),如果设置手轮,其配套的补偿措施,即对于手轮的管理,应符合功能安全的标准,并应满足SIS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要求。

工程中可以进行具体分析,每一种配置都有其优点和缺点,不同场景也有不同的特点,一些情况下是有确定的主要矛盾和关注点的,也有些情况,并没有唯一的安全状态,这时需要更为细致和全面的分析。

工程上的解决方案,通常不是唯一的,有时可以存在多种合理的解决方案。应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对于某方面进行了豁免,应配套符合要求的补偿措施。主要矛盾和安全状态、产品情况、标准和文件的要求等方面,是应考虑的因素。


转载自公众号:仪表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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